火車票丟失豈能讓“制度埋單”
時間:2015-10-19 08:53 來源:川北在線原創(chuàng)(guangyuanol.cn) 責任編輯:毛青青
火車票丟失豈能讓“制度埋單”
暑假期間,去云南山區(qū)支教的浙江大學教育學院大二學生陳繪衣與同學乘車前往昆明站,乘車途中在列車員查票時,陳同學發(fā)現自己的火車票丟失,就出示了12306網站發(fā)來的通知購票成功的手機短信、網站購票信息、身份證等,但乘務員不予核查,要求全價補票并支付5元手續(xù)費。陳同學隨即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,請求判令被告退回補票款。(中國廣播網10月17日)
雖然只有區(qū)區(qū)幾十元的火車票款,但是上述新聞卻吸引了眾多網友的圍觀,自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,更有甚者,甚至認為鐵路部門要求“丟票須再買”屬于“霸王條款”。
眾所周知,旅客在購買車票后,一定會注意到,車票背面明確標示,旅客有妥善保管火車票的義務,這樣在進站上車、下車離站檢查中配合鐵路工作人員順利完成相關的核查。任何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,旅客享有安全出行的權力,也有妥善保管火車票的義務,而過分強調所謂權力,卻把義務拋之腦后肯定是錯誤之舉。
所以,旅客丟失火車票后,自然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,即按照規(guī)定補票乘車。不僅是鐵路部門如此,就是航空、地鐵甚至是電影院都是如此之規(guī)。假如丟了電影票,即使拿出購票信息,那么也會遭到電影院的拒絕入場處理的。特別是火車開行過程中上下車的旅客眾多,一一查驗旅客信息等工作量非常繁重,更需要廣大旅客的守規(guī)矩多配合,如果丟票現象頻現,自然會耗費大量的時間,所影響的已然是更多旅客的利益。而在鐵路部門的實際工作中,也發(fā)現逃票現象的發(fā)生,即某人將所購車票交給同伴讓其檢票上車,自己再憑借購票信息乘車,此種行為不僅損害了鐵路部門利益,也損害了國家利益。因此,必須“叫停”。
此番大學生乘客能夠利用法律武器維權,發(fā)出更多的民意訴求,也是對鐵路部門工作的一種促進。我們看到,近幾年來,正是在廣大旅客的積極建言獻策下,鐵路部門相繼推出多項便民利民服務舉措,網上購票、快遞送票等,和民心順民意。當然,在今后的發(fā)展中,還需要鐵路部門更多地傾聽民意,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,讓旅客安全出行。(文/張中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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