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某與鄰居劉某某發(fā)生爭吵,劉某江路過進行勸阻,在拉架過程中王某某摔倒骨折。醫(yī)院檢查后,鑒定王某某為十級傷殘。
王某某遂起訴劉某江賠償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合計10萬余元。
法院認為,劉某江為防止雙方矛盾繼續(xù)惡化升級而上前拉架,屬于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,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導的,不具有違法性,沒有侵害王某某的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的故意或過失,因此造成王某受傷不承擔民事責任。據此,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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