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不久,江蘇南京棲霞區(qū)一高層樓下,陶瓷水杯、行李箱、奶茶等從天而降,還砸壞了2輛汽車。民警找到了從7樓高空拋物的王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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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了解,王某是單親媽媽,與正值十四五歲叛逆期的女兒,經(jīng)常爆發(fā)爭吵。在民警的教育下,王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,可為時已晚。
檢察官表示,本案中造成車輛損失已達2萬元左右,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。案發(fā)后,王某積極賠償了車主損失,也認罪認罰。法院審理后綜合考量,判處王某拘役9個月,緩刑1年。
高空拋物已入刑法:情節(jié)嚴重將受罰
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新增設的罪名,規(guī)定:
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有前款行為,同時構(gòu)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如果被告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的,依照上述條文規(guī)定,不再適用高空拋物罪名,刑罰也會更重。
具體來說,如果通過高空拋物的方式故意傷害或者殺害他人,在刑法上可能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。如果是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,可能構(gòu)成過失致人死亡罪,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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